委托员工打官司提供不了劳动关系证明,法院按撤诉处理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编者按:
山东某科技公司上诉,委托一名自称公司员工的人员出庭,但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身份证明。最高法二审多次释明未果,最终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热点警示:公司委托“工作人员”代理诉讼,必须提交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某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股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系统上线后经常出现技术故障,2020年7月2日双方签订验收报告之后,7月7日该系统就不能使用了,整个系统的运行一直不稳定,是某股份公司一方违约在先。(二)自去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影响,某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困难导致资金紧张,不是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某股份公司违约在先,请求我方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判项。
某股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向某股份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6万元;2.判令某科技公司向某股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3.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1日,某股份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山东某科技公司溯源管理系统合同》,约定某股份公司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某甲农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合同总金额30万元,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20%,系统上线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70%,系统验收稳定运行6个月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10%。2018年7月2日,某科技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同日出具了《某甲农业项目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21万元,2019年1月11日前支付最后一笔款项3万元。经某股份公司多次催促,某科技公司仅支付8万元,至某股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欠某股份公司16万元未支付。某股份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某科技公司在原审中辩称:某股份公司未向某科技公司交付源代码;某股份公司软件部分施工尚未完成,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技术故障;系统没有验收,某科技公司不应该支付违约金。综上,请求判决驳回某股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6月21日,某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某股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山东某科技公司溯源管理系统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内容本合同中‘项目’是指为根据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同时提高消费者对某甲农业韭菜产品的信任度,支持某甲农业价值回归,构建某甲农业溯源管理系统,打造完善全产业链追溯平台,通过扫描二维码,消费者可以全面便捷的了解韭菜的追溯信息。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以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附件2:《某甲农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方案》为准……第四条项目货款与结算方式:1.某甲农业产品溯源管理系统项目总金额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第九条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1.知识产权:乙方拥有本信息系统的知识产权……第十一条违约与赔偿责任:……3.付款违约,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除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金的具体确定方式为:(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附件一主要内容为:结算方式:(1)签订合同后7日内首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60000元;(2)系统上线政府验收合格奖补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210000元,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软件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3)合同总金额的10%,即30000元,做为质保金在系统验收稳定运行6个月后7日内予以支付。
2018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验收报告。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甲、李某乙验收了涉案系统,验收组总体意见为,系统较好地满足了某科技公司追溯要求,消费者扫码体验,通过消费者扫码,消费者可以了解韭菜的原产地,种植过程,加工过程,供应商,销售流向,有助于追溯体系的推广。二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有某科技公司公章。某科技公司原审当庭认可李某甲、李某乙当时系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8年6月27日,某股份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48500元、51500元、100000元、100000元的发票四张,金额合计30万元。
2020年8月27日,某科技公司向某股份公司出具《某甲农业还款计划》,载明:“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建设溯源系统,已经于2018年12月验收,2019年6月应该支付贵公司合同尾款18万元,因公司转包原因,耽误了对贵公司的付款进程,深表歉意,特制定如下还款计划:8月31日前还款1万。9月30日前还款9万。10月31日前还款5万。11月30日前还款3万。如果不能按照以上时间点归还贵公司的合同款,停用某甲农业溯源系统的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我公司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某股份公司称某科技公司在出具《某甲农业还款计划》后,已经付款2万元,剩余16万元未付。某科技公司对此数额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东某科技公司溯源管理系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合同内容以及履行情况来看,涉案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开发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本案中,某股份公司已经依约履行涉案合同义务,向某科技公司交付涉案系统,且某科技公司对交付的系统进行验收,并出具了结论为“系统较好地满足了某科技公司追溯要求”的验收报告,因此某科技公司也应当依照还款计划履行付款义务。对于某股份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6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软件存在技术故障而不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的意见,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某科技公司辩称某股份公司未向其交付源代码的意见,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乙方(某股份公司)拥有本信息系统的知识产权,故某股份公司没有义务向某科技公司交付涉案软件源代码。关于某股份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应当在系统验收稳定运行6个月后7日内支付完毕全部合同款项,如果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向某股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即3万元。某科技公司还在还款计划中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涉案系统于2018年7月2日通过验收,因此,违约金应当自2019年1月10日起开始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总额已超过3万元,某股份公司主张的3万元违约金未超出合同总价10%的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某科技公司支付某股份公司合同款16万元;二、某科技公司支付某股份公司合同款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上述一、二项共计19万元,限某科技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判决列明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但某科技公司原审过程中未提交闫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审中,闫某某当庭陈述,其与某科技公司是承包关系。
二审中,本院于庭审前多次向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闫某某电话释明,若闫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本案,应提交其与某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等身份证明材料,否则无权代理本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闫某某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当庭再次就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事宜进行释明,并指定闫某某于庭后5日内提交其出庭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按照撤诉处理。闫某某于庭后5日内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后拒接本院电话;某科技公司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材料。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闫某某分别发送手机短信息,再次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并释明未提交的法律后果,二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回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上诉人某科技公司未提交与闫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且某科技公司亦未主张闫某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某科技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公司委托员工出庭代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须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或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否则法院不认可其代理人身份。
问题2:二审开庭时公司没人到庭会有什么后果?
答: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将被按撤回上诉处理,被上诉人则可能缺席判决。
问题3: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后一审判决还能生效吗?
答:生效,按撤诉处理后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得就同一上诉请求再次上诉。
问题4:员工代理公司打官司但拿不出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可尝试提交社保缴纳证明、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均无法证明则不被准许代理,公司需另请律师或符合条件的人。
问题5:二审按撤诉处理的上诉费还退吗?
答:通常减半收取,本案二审受理费550元减半为275元,由上诉人承担,已缴纳的部分退一半。
问题6: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后还能再上诉吗?
答:不能,撤回上诉或按撤诉处理均导致上诉权消灭,一审判决即生效,只能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如符合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