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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预付加班费”,劳动者该如何依法追索加班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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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企业以“预付加班费”名义提前支付款项并让员工签字确认,离职后员工能否再主张加班费差额?法院认定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费总额是否不低于法定标准。若预付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企业仍需补足。劳动者签字确认并非绝对丧失追索权利,需结合加班事实与法定标准综合判断。

“预付加班费”能抵销加班费吗?

  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一直是高发争议点。部分企业为便于管理,设立了“加班预付”制度,提前向员工支付一定款项,用于后续抵销可能产生的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员工签字确认后,还能否再主张加班费差额?近期,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加班预付”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边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案情回顾

  尚某于2017年7月入职北京某酒店,担任前台主管。在职期间,酒店每月向尚某发放工资及一笔“加班预付”款项,并在《员工工资及其他发放确认书》中详细列明出勤班次、合同工资、延时加班工资金额、加班预付金额等,由尚某本人签字确认。此外,尚某多次以现金形式领取绩效、加班预付款及福利差额,并在支出凭单上签字。

  2023年10月,该酒店因经营调整停业,安排尚某待岗。同年11月17日,尚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为由,向酒店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共计数十万元。

  酒店主张其已通过“加班预付”制度向尚某足额支付加班费,尚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及支出凭单足以证明款项已发放完毕,不存在欠付情形。

  法院判决

  关于加班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了由尚某本人签字的《员工工资及其他发放确认书》、支出凭单等证据,证明每月已支付“加班预付”款项及现金。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其虽否认实际领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法院结合签字确认的出勤班次、工资构成及金额核算,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费用(含预付部分)并未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据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对尚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及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签字确认的“预付加班费”,能否有效抵销加班费主张?

  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设立灵活的薪酬支付方式,“加班预付”制度属于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前结算、减少争议的作用。本案中,某酒店每月向尚某发放“加班预付”款项,并在工资确认书中详细列明出勤、加班时间、加班费金额及预付金额,由尚某本人签字确认。该做法在程序与实体上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薪酬支付方式。

  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在职,对工资单内容应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其在数年间持续签字确认工资及加班费发放情况,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对款项结算的认可。其离职后反悔主张加班费差额及工资差额,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认可“加班预付”制度的效力,前提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费总额不低于法定标准。本案中,经核算,某酒店向尚某支付的加班费用(含预付部分)累计未低于法定标准,故无需补发。若企业以“预付”为名,实际支付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仍需承担补足义务。

  法官提示

  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在此,法官特别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设立“加班预付”等薪酬制度应当合法合规,确保支付总额不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避免以“预付”之名行“克扣”之实。薪酬制度须向员工充分告知,工资单、确认书等文件应真实、完整、清晰,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同时,要妥善保管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确认书、支出凭单等材料,这些是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关键证据。

  对劳动者来说,在签署工资确认书、支出凭单等文件前,务必仔细核对自己的出勤天数、加班时间、计算基数及应付金额,确保与实际相符。一旦发现工资或加班费计算有误,应在签字前或签字后第一时间向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因长期未提出异议而被推定为认可。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加班费,但应在事实与证据基础上理性行使权利,要高度重视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若事后反悔,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供稿:北京二中院立案庭 马莹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证据收集与梳理

系统收集能证明加班事实的材料: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安排通知、钉钉或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加班成果交付凭证。同时整理工资条、银行流水,核对每月实发工资与加班费预付情况。保留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等约定文件。

法定标准核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平日延时加班按150%、休息日加班按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核算实际应得加班费总额,再与已发金额(含预付部分)对比,确定差额。

内部沟通与书面异议

就加班费差额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书面沟通,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记录。若在工资单上签字后发现错误,应在第一时间向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

劳动仲裁申请

协商无果后,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准备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加班证据、工资流水等材料。注意劳动关系终止的须在一年内提出。

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

可同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预付加班费签字确认后还能追讨差额吗?

答:可以,但需证明实际支付的加班费总额低于法定标准。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支付总额是否达标,而非签字本身。若企业支付的“预付”款项经折算后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仍需补足差额。

问题2:包薪制合同里写了工资包含加班费还能再要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核算实际加班时长对应的法定加班费是否超过已付工资。若实际加班远超约定时长,超出部分仍可依法追索。若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约定可能无效。

问题3:加班费计算基数到底按什么标准算?

答:按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收入应计入基数。

问题4:主张加班费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5: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能用调休代替吗?

答:不能。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不可用补休替代。休息日加班则可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

问题6:离职后追讨加班费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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